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婴儿火葬未留骨灰 家属获赔4万

发布日期:2024-11-01 12:35    点击次数:194

婴儿火葬未留骨灰

近日,重庆沙坪坝法院审理了沿途侵权职守纠纷案件。2023年,胡某和陈某9个月大的儿子因病在病院治疗后祸害离世。家长拜托病院太平间职责主说念主员刘某处罚婴儿遗体。刘某将遗体交到某殡仪馆,殡仪馆职责主说念主员示知刘某,未满3岁的遗体每每莫得骨灰,需要作出“无灰”承诺。因此,刘某在遗体到馆讨教单上注明“痛快火葬不看遗体无灰”,并在家属或凶事经办东说念主署名处签名。

遗体火葬后,胡某和陈某条件殡仪馆提供死者骨灰。殡仪馆示意,提交的遗体到馆讨教单浮现,痛快火葬且不看遗体无骨灰。病院则称,婴儿圆寂后,胡某和陈某就后事处罚出具了书面承诺书,病院对死者骨灰是否留存并不知情。胡某和陈某随后将病院和殡仪馆告上法庭。

法院审理中得知,采用恰当的火葬时间,不错作念到9个月的小孩在火葬后保留极少骨灰。婴幼儿遗体火葬基本无骨灰,但并不代表十足不行留有骨灰。法院以为,现孩子骨灰无法返还,原告爱妻丧失了祭奠已一火亲东说念主的极度载体,变成了严重的精神挫伤。最终,法院判决重庆某病院向胡某、陈某赔礼说念歉,并抵偿精神挫伤劝慰金4万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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